在加拿大离婚,法院管辖权:
很多想要离婚的华人客户一直有一个误区,他们认为“我是在中国结婚的,所以只能在中国办理离婚。”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即使在中国结婚,只要满足加拿大对于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要求,是可以在加拿大办理离婚的。
按照加拿大联邦离婚法案(Divorce Act)第 3(1)款规定,只要任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在该法院所在省份常规居住不少于一年,则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立案并予以判决。
在中国离婚,法院管辖权:
• 如果离婚夫妇均为中国公民,则按照管辖地一般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果离婚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国内居住,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在国外居住,无论谁提出离婚的,国内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 离婚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在中国诉讼离婚须向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离婚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在中国诉讼离婚须向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离婚夫妇既满足加拿大管辖权要求,也满足中国管辖权要求,那该选择哪国提起离婚诉讼?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以下为在加拿大或中国诉讼离婚的一些利弊分析,仅供参考。
在加拿大诉讼离婚利弊:
1、关于配偶赡养费:
在加拿大,加拿大联邦离婚法(Divorce Act)和安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都规定配偶有扶养对方的法律义务。经济弱势一方可索取配偶赡养费以帮助他/她在经济上实现独立自足,或者帮助他/她摆脱严重的经济困境。此外,加拿大政府制定“配偶赡养费咨询指南”(Spousal Support Advisory Guideline)。该指南是对以往相同或类似案件中裁决的赡养费数额予以统计汇总。它根据接受赡养配偶的年龄、婚姻长短以及子女抚养费的有无,提供了赡养费数额的参考范围。因此在加拿大提出离婚,经济弱势一方在法庭判决前在一定程度上可大致了解自己能获得赡养费金额范围及期限长短。相对而言,中国的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只有生活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才能获得对方的“适当帮助”,此外这个“适当帮助”在金额上可能会比加拿大判决的赡养费要低很多。
2、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角度:
加拿大和中国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是在具体执行方面还是有一些区别,比如加拿大有相互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如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需每年披露个人财务信息),而且在加拿大,税务、资产、个人收入等信息,相对中国而言,是一套完善的申报体系,从而富有一方隐藏转移资产或收入的风险性和可能性会低一些。尽管中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但是由于现实中资产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离婚前隐藏转移资产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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