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落空原则”和“履约不能原则”
除了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救济外,普通法还存在“合同落空原则”(Doctrine of Frustration)和“履约不能原则”(Doctrine of Impossibility)。履约不能原则是指合约签订后,由于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例如,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某一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而该特定的人或物已经灭失等。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则当事人得予免除因此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在新冠疫情情形下,援引上述两个原则解除合约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还不得而知,因为尚未有相关生效判决。但是不难想象出租方肯定会辩驳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场所(已履约),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时缴纳租金,对于租赁合同双方而言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履约不能”或“合同目的受挫”。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使承租人确实能证明“履约不能”(没有足够资金缴纳租金),那承租人基本达到申请破产的标准,那更没有必要打官司要求解除合约,直接申请破产岂不是一了百了。
3、目前法庭的状态
对于民商事诉讼,目前安省法院已停止法庭程序。有限的法庭资源仅留给刑事案件以及家庭法紧急程序。
4、律师建议:
(1)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承租人而言,若认为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向出租人通知不可抗力的发生,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出租方而言,对于承租人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应及时回复。回函中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反驳或异议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积极沟通:合同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积极沟通定是共渡难关的破冰之举。法律诉讼是最后的防线,但未必是最优的解决方式,也并非是唯一的解决方案。租赁合同双方在当前疫情之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唇齿相依,同舟共济的关系。如果出租人一味坚持合约,不顾承租人的停工现实,不断施压索要租金,很可能承租人无路可走,只好申请破产。而在疫情当前,找到新的租客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到最后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如果能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寻求一种兼顾双方利益的解决方式,更为现实,更为有效。以下为一些常见解决方式,仅供参考:
• 疫情期间按月减免。在承租人承诺按租赁协议履行完毕的前提下,疫情期间每月租金按照一定双方协定的比例予以减免。
• 先行抵扣保证金。对于承租人已缴纳租赁保证金的租赁合同,双方可协商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拖欠的租金先行以保证金进行抵扣的方式处理,疫情过后再另行协商补足保证金;
• 制定新的付款计划(Payment Plan):根据承租人的资金状况与营业预期,给与承租人一定宽限期,在疫情过后的一定月份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补交疫情期间的租金。
•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于一些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若双方愿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则可以免租期等方式度过受疫情影响时期;
(3)商业保险:很多承租人按照商业租赁合同的要求购买了商业一切险,承租人可以查看保单是否承保商业中断(business interruption),从而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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