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契约中,您可以说明你们在婚姻期间对彼此的期望。您可以列出自己带入婚姻的财产,并说明其价值以及所有者。您可以确切写明,当婚姻终结,将如何分割你们的财产(无需遵循安省家庭法默认平分规则,可以写明不平等分割财产)。还可写明,当婚姻终结,将如何确定赡养费的支付。您还可以为您孩子的教育等重大事宜制定计划,即便您的孩子尚未出生。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事情不能写入婚姻契约。您不能就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就您子女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安排作出承诺。您不能改变每个配偶都有居住在其家中的平等权利。
为保证婚姻契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签署婚姻契约前,配偶双方应彼此向对方披露财务信息,咨询各自的律师并获得独立法律意见(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如双方未披露财务信息,该婚姻契约有可能会受到有效性挑战,以及被法院推翻或变更。
同时,对于婚姻契约的签署,安省家庭法规定了程序性要求。配偶双方必须在证人前签署婚姻契约,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该证人也必须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一旦签署了婚姻契约,配偶双方必须遵守其规定。如果一方对协议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任何修改必须是书面的,并需要在证人前签字。
尽管有很多人认为在婚前或婚姻中“签协议”有伤感情,但是出于多种目的,越来越多的配偶理性选择签署婚姻契约。大家明言在先,绕开安省家庭法的默认规则,对一些当事人重要的事宜予以特别安排,以避免有朝一日,双方分居或离婚时的纷争与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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