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政
对老年的界定是随着一个人自己的年龄增长而变化的。十几岁时叫四十几岁的人“老人”,三十几岁时叫五十几岁的人“老人”。真正自己到了五十几岁,只叫七八十岁的人“老人”了。
从法律上讲,人到老年应该考虑财产如何分配,所以要做遗嘱。没有遗嘱也可以,但财产不一定会按自己的意愿来分配,甚或向政府缴更多的不情愿的税和费用。我曾为一位死去的老人,花着他遗产里的钱,为他找可以继承他财产的继承人,不少的钱扔进法庭或政府,这一定不是他生前所期望的。
我们中国文化不太愿意谈死后的事,在用语上都忌讳用“死”这个字。所以有人又把遗嘱叫做“平安信”。报给谁的平安信呢?我不得其解。另外,我们大陆来的许多同胞,几十年在无私有财产的环境里生长,对死后私有财产的处理没有传统型的考虑。
还有的老人,自认没有什么财产,没有“家缠万贯”,所以也不考虑做遗嘱。
近二十年来,我碰到过许多来咨询的子女。父或母已过世,以为没有什么财产,因而没有遗嘱,而身后的人却为一个几千块钱的旧车或几万块钱的账号,因无权处理,而不知所措。
我常跟我的顾客讲:如果我们能计划我们的死亡日,我们不需要遗嘱,只需在死前几日将所有的财产以礼物的方式转给我们希望给的人即可。可是,我们能计划我们的死亡日吗?即使自杀,也不是靠计划来实现的,大多是意外。
要做到死后无忧,应包括做遗嘱。
从技术角度讲,何种文件可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是有许多法律问题的。有人拿着一个手写的纸条似的东西给我,说这是某人留下的遗嘱。给我这遗嘱的人是死者生前的事实婚太太(即,没有结婚但以夫妻相处)。该太太是此遗嘱的唯一证人。我读后发现所有的遗产都是留给作了证人的此太太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条文,如受益人是遗嘱的见证人,给这个受益人的礼物作废,因怕有不法行为介入。我只好告诉此人我认定该遗嘱无效,如此,该人拿不到遗产。又因她是死者的事实婚配偶,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所有遗产应归死者原婚配孩子。
与遗产有关的税法问题是一很广阔的领域,也应是许多人关心的重要概念。哪些财产是可以合理合法的不缴与遗产有关的费或税,哪些财产是可以转给亲人而不进入遗产的行列,哪些财产可避开债主的追查,哪些财产应用第二个或第三个遗嘱来处理,银行做经济咨询的专家可以帮助你。
我建议每个有子女和财产的必然走向老年的人,应把做遗嘱和遗产计划作为一个重要事项来考虑。毕竟我们是要老的,毕竟我们已不是一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