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大额财产。到底以谁的名义来买? 一般来说,夫妻两人的名字一起登记是最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加拿大家庭法,夫妻对所购房屋产生了一种叫作“JOINT TENANCY”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夫妻双方同时共同拥有整个房产,双方具有相同的权利。“JOINT TENANCY”的最大特点是当夫妻一方去世时,其房产权益自动完全转归另 一方,去世者的继承人不继承任何房产权益,去世者也不能将房产遗赠给他人。产权保险费——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非常重要,可以保证买主拥有房产的权利、没有任何未缴的账单、其他人没有进入及出售地产的权利以及防止不法房产商的欺骗等。这项费用在买房时需一次性付清,也是根据房价的不同而不同。
当然出于不同的考虑,夫妻双方买房时可能会使用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是因为有的夫妻贷款的问题,有的考虑政府税务政策,有的规划未来房子的继承问题,有的人是送孩子来加拿大读书,顺便投资,基于这样的考虑,就希望能够拿到更多的贷款额度。总之,围绕着房子地契上写谁的名字这个事,不同的家庭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基于不同的角度,买房到底写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大有讲究。
那究竟该用谁的名字?如果我们明白了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就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首先,作为夫妻不论以两个人还是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登记买房,只要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婚房,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另外一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其名字写在地契上的丈夫想要卖房,事先必须得到妻子同意。
当夫妻二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合同和地契上形成联合拥有时,房子的产权归夫妻二人共有,不能分割,即夫妻双方都有100%的产权,除非两人共同决定,其中任何一方均不可单独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这种联合拥有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继承权,当夫妻双方有一人发生意外时,房子的产权将自动归于另一方。如果房产地契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发生意外后,产权的继承需要遵从遗嘱或者其它相关法律。
另外,即使夫妻二人的名字都在房产地契上,也有可能会出现另一种合伙拥有的情况,即“TENANTS IN COMMON”。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去世者的房产权益并不自动完全转归配偶,而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分别占有一部分产权并对自己的那部分拥有处置权。
知道这些细节区别后,相信买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但是,鉴于法律问题条款多样复杂,具体问题还应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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